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得到全面发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助学金)有关工作,学校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为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机构,学保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工作,二级学院成立以院长、书记为组长的评审工作小组(评审工作小组成员由二级学院院长、书记、副书记、辅导员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初审工作。
第三条 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各级监督。
第二章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奖学金的名额每年由湖南省教育厅、财政厅确定。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全年无不良行为和违纪现象;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五) 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E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 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 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资料。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申报对象为本校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大专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和五年制高职五年级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要求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至二级学院、二级学院组织召开评审工作小组专题会议、班级专题会议、班级民主评议、确定本院国家奖学金初选名单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保处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九条 学保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工作,提出国家奖学金建议名单,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湖南省教育厅。
第十条 学校按省资助中心规定时间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银行卡中,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章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每年由湖南省教育厅、财政厅确定。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对象为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含)以上的学生和五年制高职五年级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五条 每年按上级文件精神,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向学校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要求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至二级学院、二级学院组织召开评审工作小组专题会议、班级专题会议、班级民主评议、确定本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初选名单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保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七条 学保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名单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至湖南省教育厅。
第十八条 学校按省资助中心规定时间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银行卡中。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国家助学金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分为一、二、三等,对应标准为每生每年4400元、3300元、2200元(该标准随国家资助政策的调整而调整)。国家助学金的名额每年由湖南省教育厅、财政厅确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二十二条 每年按上级评选要求,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按要求组织评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要求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至二级学院、二级学院组织召开评审工作小组专题会议、班级专题会议、班级民主评议、确定本院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保处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保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提出建议名单,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名单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至湖南省教育厅。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省资助中心规定时间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六条 所有评审过程均接受各级监督,严格落实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七条 对评审程序不合规定、弄虚作假、虚报漏报、接受请吃送礼等违规行为的团体或个人,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201 —201 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表
3.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