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得到全面发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为学校奖助学金评审机构,学保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工作,二级学院成立以院长、书记为组长的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初审工作。
第三条 校级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各级监督,同时对评审程序不合规定、资料不健全、弄虚作假、接受请吃送礼等违规行为,由学校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四条 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6%作为校级奖、助、勤、补、免等专用资金。
第二章校级奖学金
第五条 校级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六条 学校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分为三等,一等占参评总人数2%,给予1000元奖励;二等占参评总人数4%,给予800元奖励;三等占参评总人数8%,给予400元奖励。
第七条 校级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文化课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均在班级前30%;
(五) 单项成绩特别优秀或者获得过校级及其以上表彰、奖励。
第八条 校级奖学金评选对象为全日制在校生中二、三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校级奖学金。
第九条 学保处根据比例将名额下发到各二级学院、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各班级召开专题会议、民主评议、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初审并将结果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汇总提交学保处、学保处复审、复审结果提交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学校奖学金由财务处根据审批发放表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银行卡中。荣誉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章校级助学金
第十一条 学校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贫困学生。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专项助学金,助学金分一等和二等,对应标准为2000元、1000元,分两个学期发放。
第十三条 学校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思想道德品质良好,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学年度无处分和违纪行为;
(三) 诚实守信,学习刻苦努力,积极上进,成绩合格;
(四)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上艰苦朴素,无铺张、浪费行为。
第十四条 学校助学金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 贫困学生个人提出申请;
(二) 个人申请经班级民主会议讨论后推荐,由贫困生本人填写《长沙职业技术学院贫困生助学金申请表》,同时提交家庭贫困的村(居委会)、镇(街道)证明;
(三) 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初审;
(四) 二级学院将初审结果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汇总名单提交学保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保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后将建议名单提交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五条 评选工作根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校级助学金与国家助学金原则上不能同时享受,但可同时申请,特殊情况须报学保处审核。
第十六条 学校按规定时间由财务处根据审批发放表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七条 学生本人及家庭如遇突发情况致贫,学校将给予适当补助,采取临时申报,具体金额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学校可利用寒暑假对贫困家庭上门慰问。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长沙职业技术学院校级助学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