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长沙职业技术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提交所在社区(或村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证明向学校请假,经招生就业处同意,报分管副校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和相关二级学院备案,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四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
(一)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
(二) 对应征入伍的新生,经学校武装部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程序办理。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到学校招就处办理相关手续。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 单招等特殊类型录取的学生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二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程序和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学校组织对学生进行健康复查,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应符合2003年教育部与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要求。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有不宜在校学习的,经二级学院院长同意,可向学校招生就业处及学籍管理部门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开学两周内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书面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时间应不超过两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不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或者提出暂缓缴纳学费的申请,并经分管财务副校长批准同意,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考查课程及其他实践教学环节采用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计分,前四个等级为合格。百分制与五级记分制的折算标准为:>90分为优秀,89-80分为良好,79-70分为中等,69-60分为及格,<60分为不及格。
第十五条 学生须通过考核资格审查后方能参加课程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相应课程考核:
(-)凡未办理免修、免考手续而缺课课时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课时总数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二) 凡缺交作业(包括实验报告)达课程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三) 凡未参加课程规定的实践教学环节者。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必须参加补考。补考合格者,成绩以60分(及格)记载。
第十七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其考核成绩根据考勤、课堂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体残、体弱等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程教学活动,须由学生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体育与艺术教学部提出申请,并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由体育与艺术教学部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体育活动,其体育课的考核成绩由体育与艺术教学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予以确定。每年的体质测试必须达标,否则不予毕业。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或者其他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必须在考核前向所属二级学院提交缓考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二级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经批准缓考的学生需参加学校组织的正常补考,考核成绩按正常考核评定。
第十九条 未办理缓考手续而不参加课程正常考核的学生,视为缺考。缺考学生可以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正常补考,补考合格者,成绩以60分(及格)记载。
第二十条 凡课程考核违纪或舞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取消参加正常补考的资格。对于考试违纪舞弊者,只允许申请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详见《长沙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二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只在第一学年末进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院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降分录取的或者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本校学生转出,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经本校和转入校同意后双方出具转学函,报省教育厅审批。具体要求按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教通〔2008〕4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跨省转学者由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外校学生转入,也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本校同意后出具转学函,由转出学校按相应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教育厅办理转学时间为:由拟转入高校于每年的2月底和8月底前统一报省教育厅备案,逾期报送材料的不予受理。省教育厅受理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备案或不同意备案的结论。备案结果在湖南教育政务网公布。
第二十七条 其他学校的学生转入我校学习者,必须将原校的成绩单提交给学籍管理办公室,且须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原校所学的课程考试合格者可申请相同课程免修。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参军入伍或者身体疾病等方面原因,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规定学制三年,即:三年制不超过六年,五年制不超过八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并办理有关休学手续后,可以休学。学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3次,每次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一) 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一般为六周)者;
(二) 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 因病休学,需出具三甲以上医院的证明方可休学;
(四) 参军入伍,凭入伍通知书方可休学;
(五) 因某些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可以休学,其他情况原则上不允许休学。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办理入伍休学手续后,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没有办理休学手续离校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家长同意,学校批准,可提前离校,在原学制基础上延长三年,保留学籍总计不超过六年。学生在规定延长的期限内回校修满完成规定课程,达到毕业规定要求后准予毕业。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三)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学生医保有关规定办理。
(四) 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开学后两周内不来校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二)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三甲以上医院出示已恢复健康的证明和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经辅导员核实,二级学院院长批准,报分管学籍的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复学;
(三) 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并视情节予以退学或开除;
(四) 休学学生复学时,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转到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就读;
(五) 学生复学时,按照转入专业、班级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均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行为负责。
第五节 学业警示(留级预警、留级、退学警示)与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业警示工作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学期的第14周到16周进行。学业警示是针对学习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及时向学生本人及家长发出预警、提示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学校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第5到第8周组织对学生不合格课程成绩及考勤情况进行清查。
必修课程补考后不合格门数累计达3门及以上者,给予留级预警处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家长。
一学年结束(不包括休学),必修课程补考后不合格门数累计达5门及以上者,给予留级处理。
在校期间,必修课程补考后不合格门数累计达8门及以上者,给予退学警示处理。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二) 学生不论何种原因(包括休学),修业年限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三年制为六年、五年制为八年者;
(三)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 经校医院和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生者。
(五)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以上(含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七)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60学时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自理。
(八) 在校期间,必修课程补考后不合格门数累计达10门及以上者;
(九) 本人申请退学者;
按本条规定对学生做退学处理但不是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上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对退学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公告五日后即视为送交。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其档案退回原籍。
(二) 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三) 对退学学生,学校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修满36个学分)。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四) 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在结业后1-3年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不及格课程。修满所不及格课程,考试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重修后仍不及格不再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可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第四十二条学习时间未达到一学年者,学校出具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或者证明。
第四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
第四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五十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具体程序如下:
(一)补办人资格审定
1-补办人为毕业生;
2. 补办人已办理完所有毕业手续;
3. 补办人为第一次遗失毕业证书者。
(-)补办人需提供以下材料给学校教务处
1. 填写《补办毕业证明书申请表》,说明原因;
2.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近期2寸免冠正面蓝底彩色照片一张。
(三)《毕业证明书》只办理一次,再次遗失不能再办理。